
你買過“五常大米”嗎?當心,市面上有些“李鬼”正悄悄混進你家廚房。
近日,一起涉及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五常大米”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經綿陽兩級法院審理,最終塵埃落定。
法院判決認定,生產商某農副產品公司與銷售商某商貿公司的行為構成對五常市大米協(xié)會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需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此案清晰地劃定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保護邊界,對規(guī)范市場秩序、保護地方特色品牌具有典型的示范意義。
基本案情
名牌大米遭遇“李鬼”
“五常大米”因其獨特的品質和聲譽享譽全國,是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
五常市大米協(xié)會是第1607996號“五常WUCHANG及圖”與第5789043號“五常大米”兩件證明商標的合法注冊人,對商標享有專用權。
根據(jù)協(xié)會制定的管理規(guī)則,使用“五常大米”商標必須滿足嚴格的產地、品質標準,其產品執(zhí)行標準應為GB/T19266。
2023年9月,五常市大米協(xié)會的調查人員在某商貿公司開設的超市內,購買了一袋由某農副產品公司生產的“某五常醇香米”。
該大米包裝袋正面醒目地標注著“五常醇香米”字樣,其中的“五常”二字尤為突出。然而,包裝背面標注的產品標準代號卻是“GB/T1354”,這恰恰是普通大米的執(zhí)行標準,與“五常大米”特有的國家標準完全不符。
據(jù)此,五常市大米協(xié)會將生產商某農副產品公司與銷售商某商貿公司告上法庭,主張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判決
停止侵權,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商品在包裝正面突出使用“五常醇香米”字樣,完整包含了權利商標的核心文字“五常”,構成商標性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產地、品質等特定信息產生混淆誤認,因此構成商標侵權。
針對生產商某農副產品公司:其辯稱僅為受托分裝且有上游授權,屬于對“五常”地名的正當使用。法院指出,該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大米的產地來源于五常特定產區(qū),且其自認的執(zhí)行標準(GB/T1354)與“五常大米”標準(GB/T19266)不符,直接證明了其產品不符合證明商標所要求的特定品質。因此,其正當使用抗辯不能成立。
針對銷售商某商貿公司:法院認定其銷售行為確屬侵權,但其提交了清晰的供貨來源、采購單據(jù)及生產商的檢驗報告,履行了與其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合理注意義務,因此“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據(jù)此,某商貿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仍需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并分攤原告部分維權合理開支。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某農副產品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商品,并賠償五常市大米協(xié)會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7.4萬元;某商貿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并賠償合理開支1,000元。
法官說法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在提到該案的典型意義時指出——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具有標識商品來源地的功能,其標識商品的原產地,以表明因原產地的氣候自然條件、工藝、制作方法等因素決定的商品具有的特定品質,其實質上是在向消費者做出一種“品質承諾”。
任何市場主體若想在其商品上使用“五常”字樣以標示地理來源,必須確保其產品完全符合《“五常大米”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中關于產地范圍和生產工藝的硬性要求。盡管產品產自五常,但若未獲得商標許可,或未達到特定的品質標準(如執(zhí)行標準),仍不能在商品上突出使用“五常大米”或與之近似的標識,否則即構成侵權。
在此,也提醒廣大銷售商,應當建立并完善進貨查驗制度,保留好供貨商資質、購銷合同、發(fā)票等憑證。一旦能證明自己是通過合法渠道、以合理價格購進商品,且對此不知情,即可免除賠償責任,這既保護了善意銷售者,也督促其盡到審慎審查義務。
(記者:鄧勇)
編輯:譚鵬